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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9-23 01:52:43 来源:隔热推拉窗系列
详情介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金筹划,为有效的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年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2、投资额度:公司使用不超过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年内进行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投资品种为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打理财产的产品,由受托金融机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银行存款、同业存款、银行承兑汇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股票等高流动性资产,以及固定收益类债券和国债逆回购等投资品种。公司不直接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也不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打理财产的产品。
6、决策程序:此项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7、信息公开披露:公司在每次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1)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1、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较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
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全部到期赎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贷、银承、非融资性保函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金鑫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大金”)为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蓬莱大金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信贷业务(包括流贷、银承、非融资性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4.98%,担保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所发生的授信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经营范围:钢结构制造、安装,金属门窗制造、安装,海洋工程,石化、港口机械制造,电站锅炉附机制造,风电设备制造,建筑机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46,5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22.7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1月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金筹划,为有效的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预使用不超过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年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贷、银承、非融资性保函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金鑫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蓬莱大金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信贷业务(包括流贷、银承、非融资性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4.98%,担保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所发生的授信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1月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